戶籍法 第34條 法規:戶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戶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登記之申請 第34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