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禮儀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8條 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禮儀師應檢具其於證書有效期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專業教育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證明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屆期未換證者,應檢具最近六年內完成三十個小時以上專業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依第三條規定,重行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