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禮儀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10條 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註銷。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