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65條 法規:殯葬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第65條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