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53條 法規:殯葬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53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