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41條 法規:殯葬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二、於應行遷葬墳墓前樹立標誌。三、以書面通知墓主。無主墳墓,毋庸通知。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