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103條 法規:殯葬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103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