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7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