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0條 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但下列事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一、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二、專任禮儀師名冊。三、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營行為之證明文件。前項變更,準用第二條至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