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相關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三節 候選人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