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82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82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