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