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條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
- 第54條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
- 第55條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
- 第56條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 第57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
- 第58條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及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登記方式及相片…
- 第59條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組。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第一項圈…
- 第60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圈選一組。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組…
- 第61條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 第62條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由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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