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49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49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