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0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40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