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36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3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