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