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18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 第18條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選舉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