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5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一節 選舉人 第15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