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一節 選舉人 第13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