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11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111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