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10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103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