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02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