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勳章條例母法 第二章 呈請手續 第9條 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敘部,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非公務人員為內政部,僑民為僑務委員會。本細則第八條所稱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如事實屬於教育文化者,為教育部,屬於蒙藏地方者,為蒙藏委員會,餘類推。僑務委員會對於請授僑民勳章之初審,應視該僑民建立勳勞之地方,係在國外或國內,分別會商外交部或內政部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