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勳章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授予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凡大綬初授為三等,領綬初授為五等,襟綬附勳表初授為七等,襟綬初授為九等,遇有特殊情形時,得提高等次授予之。前項初授勳章等次之限制,於授予外國人時,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