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勳章條例母法 第四章 佩帶規則 第21條 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外國勳章,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凡大綬及領綬勳章,除參加國際儀式有必要者外,並應僅佩本國勳章之大綬或領綬。但未受有本國勳章者,外國勳章之佩帶,依各該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