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7條 法規:勳章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三、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七、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