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4條 法規:勳章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