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第3條 法規: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列標準劃分之:一山脈之水線及丘阜之頂點。二路巷、河溝之中心線。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限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