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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14條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14條
法規: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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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各種書表格式,由省政府民政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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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請卹之權利,自請卹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
第9條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申請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經歷證件、全戶戶籍謄本,由死亡時服務機關核轉省政府核辦。
第10條
鄉鎮縣轄市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
第11條
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證書分為三聯,第一聯存省政府,第二聯交撫卹金領受人;第三聯交支給機關。
第12條
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應由其死亡時服務機關支給。
第13條
本辦法各種書表格式,由省政府民政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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