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4條 法規: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