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8條 法規: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8條 請卹之權利,自請卹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