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3條 法規: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撫卹金之給與,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一年者給與一個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額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