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2條 法規: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條 鄉鎮長在職二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二因公死亡者。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二年者以二年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