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6條 法規:監督寺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6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