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2條 法規:監督寺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2條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