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