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遊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母法 第23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