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遊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母法 第18條 遊說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備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