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之財務收支報表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基礎,自然人採現金收付制,法人或團體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之財務收支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勞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研究費用支出。
(四)宣傳費用支出。
(五)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六)交通旅運費用支出。
(七)雜支支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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