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遊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母法 第15條 當面口頭遊說之進行,遊說者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前,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指派之遊說代表,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遊說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得拒絕接受遊說。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接受遊說時,得派員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事項製作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