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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3條
遊說法 第3條
法規:
遊說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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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主管
機關
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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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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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2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
下一條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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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
第5條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
第6條
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7條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
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第9條
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10條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第12條
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前項所定民意代…
第13條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一、自然人:(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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