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第23條 法規:遊說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