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第22條 法規:遊說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