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第16條 法規:遊說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一、遊說者。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三、遊說之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