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5條 本設施設置完竣,應檢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本設施申請設置者名稱、車籍或船籍資料及存放地點公告後,始得使用。本設施以車體組裝者,並應檢附車輛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及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船舶組裝者,並應檢附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