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許可設置證明文件時,得以書面為下列附款:一、負責人、代表人或其受僱人執行火化業務發生違法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繼續使用本設施。但受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二、違反第六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