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10條 本設施經營者,應按月檢具本設施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清冊。二、火化爐運轉紀錄。三、警報資料紀錄。四、燃料使用紀錄。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文件保存年限,至少二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