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第3條 法規: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