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條 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